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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学教育学科制度化的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22-07-01 04:39访问

有关意见的颁布对我国教育和惩罚制度的建设至关重要。然而, 我国的教育和惩罚制度化进程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如,关于教育惩罚的国家立法仍然有待改进。尽管当地的教育法规指出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纪律,但是未能阐明教育惩罚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联系,这直接导致缺乏对学校和教师行使其教育纪律能力的必要支持。因此,本文将通过制度化的角度进行系统的分析。审查在建立我国的教育和惩罚制度方面的困难,为了打破教育惩罚制度化的障碍,加快我国教育和惩罚制度化。

  1。 教育惩罚制度化的基本内涵

  教育学科的制度化是教师实施教育学科的制度化规范。正确理解其内涵是教育惩罚合法化和规范化的必然要求。确保教师行使其教育和纪律能力的重要前提。

  (1)教育处罚制度的意义

  从教学法的角度来看,一些学者认为,该系统是学校完成教育和教学的目标, 实现管理目标和培训目标。关于学校成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的规定, 学习和生活规定的形式。李学勤教授认为,教育制度是规范某些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教育领域中社会关系和教育活动的规范制度。[1]总而言之,作者认为,教育惩罚制度是学校完成教育教学的目标, 实现管理和培训目标,关于在教育和教学管理活动中惩罚学生的规章制度,这些规则规定了学生的允许和禁止的行为,它还规定了一系列程序,如果学生违反规定,将按既定程序对其进行惩罚。这是学校和教师行使教育纪律能力的标准和基础。

  (2)教育惩罚制度的特点

  除了可操作性 其他教育系统共有的规范和教育特征, 教育处罚制度也应有其特殊之处。

  1。强制性的

  强制性是确保系统有效实施的保证。教育学科系统规定了学生可以采取哪些行为,不允许采取什么行动,违反系统将受到强制惩罚。与其他教育系统相比, 还有更多强调人文关怀的“软”法规,教育惩罚制度是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仅依靠缺乏诸如讲话和教学之类的强制性方法的“软”手段可能难以实现目标。因此,教育惩罚制度必须是强制性的。

  2。可操作性

  教育处罚制度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学生行为不良的时候。教师可以按照系统规定的程序惩罚学生。在这个过程中教育处罚制度应明确规定主题, 目的, 地点, 方法, 规模, 边界, 等等 的惩罚。鉴于教育和教学管理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应充分考虑并详细解释教育惩罚制度的制定。为教师实施处罚提供依据。

  3。规范性

  相关制度的制定反映了教育惩罚制度的规范性。包括系统的“适当合理”“明确条款”,在制定具体的惩罚方法时,这需要清楚地表明不良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惩罚的范围不应该太严厉,应考虑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 反映在实施中当要求教师采取纪律处分时,遵循系统中的既定程序进行处罚,纪律行为不应被用作表达情绪的方式,不要因为个别学生的不良行为而激怒其他学生,使其他学生受到无辜的惩罚。

  4。教育性

  教育是所有教育系统的最基本属性。教育惩罚制度也是如此。教育学科体系的根本目的是教育学生, 不要惩罚自己。马卡连科认为,现代学校的纪律处分制度与传统的学校惩罚制度有本质的不同。在基于严重社会对抗的封建学校中, 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惩罚。并且有广泛的惩罚侮辱学生的个性,现代学校的处罚制度应首先坚持教育原则。他反复强调,“惩罚本身并不是目的。““惩罚的使用应充分考虑其教育效果。“周洪宇教授还指出,教师必须明确指出,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最终目的是培养道德,让学生从心底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感到老师对他的照顾,并敦促其纠正错误。[2]教育惩罚制度必须明确规定,应将其用于教育上的必要性,同时授权教师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它应该从教育角度充分反映照顾学生的特征。

  2。 需要使教育和惩罚制度化

  从学校水平来看,教育惩罚制度可以在依法维护学校教学秩序方面发挥作用, 依法促进学校教育, 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从老师的角度来看,教育惩罚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教师的受教育权,消除老师对学生管教的后顾之忧。从学生的角度来看,学生的发展离不开纪律,仅仅依靠欣赏教育不利于学生的成长。

  (1)维持教育教学秩序

  当前,由于缺乏相应的教育和惩罚制度,我们国家的教育中有一些异常现象,老师不敢批评学生,他们不敢采取惩罚措施阻止学生的错误行为,这甚至导致无法正常进行课堂教学活动。此外,教师纪律造成的“学校麻烦”也时有发生。当因惩罚引起争议时,父母经常选择听孩子的话,对教师的纪律行为缺乏信任,然后采取极端的方法来干扰正常的学校教学活动。因此,明确教师纪律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学科体系,有利于维护师范学校的教育和教学秩序。

  (2)保障和规范教师的纪律处分权

  现在, 一些老师选择对学生进行鼓励教育,因为他们害怕承担责任。尽可能避免纪律教育。一些学者对老师进行调查:“有人不敢管教学生吗?害怕陷入麻烦的想法”,有68个。2%的老师回答说他们有这个主意。[3]不难发现,在管教学生时,相当多的教师会承受思想的负担。另一方面,过度惩罚也时有发生。作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老师对教育学科比较随意。甚至有侮辱的行为, 嘲笑和殴打学生。这些在教育管理中缺乏或过多的惩罚会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制定规范的教育处罚制度,一方面, 它不仅可以规范教师的纪律行为,另一方面, 教师也有信心依法合理地惩戒学生。

  (3)有必要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中小学生处于身心持续发展的阶段,缺乏清晰的规范意识,这个年龄段的学生受诸如好奇心, 诱惑和模仿。经常会产生错误的行为。教育惩罚制度可以通过规范的惩罚行为消除学生的不健康欲望。最终达到纠正和消除学生不良行为的目标。如果在没有纪律的情况下允许学生的错误行为,会导致大量不良行为。明确的纪律处分制度不仅可以使学生了解自己行为的“界限”,它还可以纠正学生中发生的不良行为,防止这种行为再次发生。

  3。 我国教育和惩罚制度化目前面临的困境

  当前,在教育和惩罚制度化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主要体现在教育和惩罚系统中缺乏法律支持,现有系统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教育和惩罚制度在这些方面缺乏家庭参与。

  (1)教育惩罚制度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

  目前,缺乏完善的教育处罚制度法律体系是我国教育领域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回顾过去30年发布的教育法律法规,我们很难找到专门制定教育学科的系统。无论是国家一级的法律规定,或当地有关教育惩罚的法规已显示出支离破碎的特征。内容缺乏具体规定, 形成, 实施程序, 监督, 约束机制和其他相关处罚要素,这使得学校在制定教育惩罚制度时,不可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教育惩罚体系。

  (2)教育惩罚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现行的教育处罚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教育处罚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义务教育法》, 保护未成年人法 《教师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不要侮辱学生”,这些法律条款明确禁止体罚或变相的体罚,但是它没有进一步指出什么是体罚, 什么是变相的体罚, 以及他们与适当惩罚之间的界限。如,《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和《青岛市中小学管理办法》均指出,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但是可以针对教师采取哪些纪律措施,如何掌握惩罚的规模,对于由谁来监督教师的纪律处分,没有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教育学科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学校学科体系通常仅仅是形式。教师仍然只能依靠经验来训练学生。在调查“在学校的规章制度中是否可以发现学生的违规行为”时,54。6%的老师回答说他们大多数找不到依据,二十三。9%的老师回答说根本没有根据。[4]各级教育处罚制度含糊不清,导致教育处罚缺乏可操作性。

  (3)教育处罚制度缺乏科学性

  学校的惩罚制度缺乏严格的科学论据。E.G,丰台县古城中学 淮南市 安徽省发布规定,禁止学生携带手机进入校园。带进校园的所有手机将被强行销毁。对于这样的系统一些学者认为,学校强制性破坏手机作为警告的做法从实际效果来看并不理想。这种对待是一种“反教育”的表现,教育和纪律的本质是教育学生,并采取这种残酷的惩罚,会引起学生之间的反作用。[5]不仅如此,一些纪律处分制度甚至侵犯了学生的基本权利。根据辽阳市某高中的学校规定, 辽宁,“男生和女生在一起很长一段时间,发送短信并互赠礼物,一起吃饭分享用餐卡, 等等,被认为违反学校规定,不仅学生会受到学校的惩罚和通知,班级也必须受到惩罚。”[6]尽管我们可以理解,学校制定相关学科体系的初衷是为了学生的健康发展,然而, 在制定教育惩罚制度时应充分考虑中小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容忽视。

  (4)父母缺乏参与教育惩罚制度的所有环节

  父母对教育学科系统的理解和参与程度较低。当作者调查父母“他们是否了解学校惩罚学生的规章制度”的问题时,有674%的父母回答说他们根本听不懂。不仅,父母对教育惩罚制度也持相对消极的态度。在调查父母是否是“教育惩罚制度所必需的”时,有32个。8%的父母认为教育和纪律制度是不必要的。一方面,一些家长认为学校和教师的责任仅限于自身教学。没有权利惩罚他们的孩子。另一方面,这也与父母未能参加教育惩罚制度的所有环节有关。不明白教育纪律本身也是一种教育手段,缺乏对教育惩罚制度的正确认识是相关的。

  4。 解决教育惩罚制度化问题

  为了建立教育惩罚制度,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授权,标准化和完善系统,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教育和惩罚的制度化。

  (1)形成一套完整的教育处罚制度

  教育惩罚制度化应该是一个从上到下明确各级权利和责任的过程。至今,我国的教育处罚制度尚未建立,国家教育惩罚立法有待完善。地方教育学科法规含糊不清,这直接导致缺乏学校一级教育纪律法规的基础,也缺乏教师实施惩罚的依据。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立法方面,国家必须首先明确规定将教师纪律的权利写入《教师法》,建立教师学科体系的最高合法性和权威性,并阐明权力主体, 权威, 和惩罚的对象。在当地的教育法规中,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现实,介绍可操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例如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处罚方法,澄清教育处罚的权力救济和上诉渠道。在学校一级的教育法规中,每所学校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以学校为主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教育处罚的法律法规,充分征求学生的意见, 父母和其他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套教育和惩罚制度。

  (2)加强教育处罚制度的可操作性

  加强教育处罚制度的可操作性,主要是完善对学生不良行为的判断和对不良行为的惩罚措施。学生的不良行为可以分为三类,他们是一般的不良行为, 严重的不良行为, 和非法的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是指较小的行为,不会产生严重影响。然而, 如果没有及时纠正, 严重的不良行为很容易恶化。一般不良行为具有失明的特征, 情境 偶然, 情感等特点。严重的不良行为是指学生的不良行为本质上是不良的并且具有严重的影响。甚至有违反法律的风险。非法不良行为是指在校园内外违反国家法律的各种行为。针对上述不良行为的分类,对学生的惩罚也对应三个级别,根据学生不良行为的性质,教师可以灵活地惩罚一般不良行为。教师可以选择合适的方法来训练一定范围内的学生。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如,口头谴责, 处罚站 留在学校 问父母 写评论, 等等严重不良行为的主要惩处应该是学校。当学生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和学校规则时,学校可以给学生行政处罚,例如“警告”, “严重警告”, 和“缺点”。对学生的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教育处罚制度的程序执行。对于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 国家机构将进行司法处罚。当学生犯下违法的恶行时,可以移交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学校可以配合相关调查。

  (3)确保教育和惩罚制度的科学性

  教育惩罚制度的科学性在于建立在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的制度。考虑到中小学生的身心接纳。在我国现行的教育处罚制度实践中,存在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害。主要包括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财产权和人格权。受教育权是《教育法》赋予中小学生的基本权利。因此, 当学校制定教育惩罚制度时,对于中止处罚的规定必须非常谨慎。应优先考虑其他可能的纪律措施,以达到纠正学生不良行为的目的。涉及产权的教育惩罚制度必须明确,老师没收学生财产后,需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以获取学生财产,长时间不能侵占学生财产, 更不用说随意破坏学生财产了。在人格权方面,教育纪律系统绝不能允许任何侮辱学生个性的纪律条款。此外,完成教育惩罚制度的制定后,学校应接受学生的评论, 父母, 教师, 和教育领域的专家。关于有争议的规定,为了充分吸收各方的意见,确保教育处罚制度的科学性。

  (4)加强父母参与制定教育惩罚制度

  对于学生促进其发展的教育不仅是学校教育,也有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7]在“学校应向家长咨询他们的纪律制度”调查中,有41个。7%的父母完全同意,37。1%的父母同意[8],这意味着有78个。8%的学生家长愿意参加学校教育和学科体系的制定。英国的“学校行为和纪律”规定:“学校必须每年将其各自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的行为准则告知家长。并请父母签署家庭学校协议,学生的行为要求必须包含在家庭学校协议中。“[9]学校应允许父母参与纪律系统的各个方面。如,在系统制定阶段,学校可以广泛吸收和征求父母的意见,对于通常存在争议的条款, 有必要积极向家长解释学校制定条款的原因。争取父母的理解和支持; 完成纪律系统的制定后,应该通过多种渠道告知父母; 在系统的实施阶段,学校可以邀请家长参加听证会,按照纪律制度的有关规定, 结合学生错误行为的实际动机, 听父母的意见考虑基于各种因素的特定纪律措施。决定采取纪律措施后,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对于有争议的决定, 建议家长通过家长委员会向学校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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